大公报:数字货币并非虚拟货币

10月5日消息,在香港,“虚拟资产”不是非法定货币,一般不获接纳为付款方式。根据财务行动特别组织(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)的标准,该定义不涵盖法定数码货币(包括中央银行发行的数码货币)、受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(第571章)规管的金融资产和某些封闭式、有限用途产品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早前建议就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建立发牌制度。在咨询总结中,财库局引述财务行动特别组织的标准,虚拟资产将被界定为(i)以数码形式表达、计算或储存价值的资产单位;(ii)其功能(或拟议功能)是作为公众接受的交易媒介,可作货物或服务付款、清偿债项或投资用途;和(iii)可透过电子方式转移、储存或买卖。
央行数字货币(CBDC)则是金融科技发展中一个崭新的概念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(IMF)将该词汇界定为“一种新的货币形式,由央行以数字化方式发行,并拟用作法定货币”;也有人将央行数字货币视为央行所使用的一种主权数字货币。(大公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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